我公司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取得贵局核发的“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于××××年×月正式开始拆迁工作。被申请人在拆迁范围内某胡同××号有私房×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由被申请人自己居住。另经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在拆迁范围外某小区××号楼承租公房二居室一套。
拆迁开始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后又提出补偿××万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拒绝。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新建某小区××号楼××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不含公用面积)的三居室一套与其进行产权调换,但被申请人以面积太少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能达成拆迁协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为其提供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人民币××××元人民币,由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因此请主管部门裁决被申请人暂时在周转房内周转过渡,待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后再迁入新房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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