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的,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年内执行“农村二胎”生育政策,2年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政策。
按规定,“城中村”的土地进行开发、储备后,其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金的60%,用于“城中村”的旧村湾改造,以及新居住区道路、排水等设施建设;另外的40%,由武汉市统筹支配,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道路、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
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含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及其宅基地,由规划、房产部门按“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进行清理。
对历史形成的无审批手续,但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的房屋及其宅基地,且他处无住房的,按有关政策予以认定。
对因征地导致“农转非”,但仍居住在本村的居民,其原村民身份经村委会证明,可参照村民房屋及其宅基地认定。
针对“城中村”内住宅密集的特点,为降低建筑密度,武汉市将根据规划以及被拆迁户的申请,在还建用地范围内适当建设一批商业门面,按一定比例“冲抵”住宅建筑面积,以安置被拆迁户。
同时,征得被拆迁户同意,拆迁人也可采用“补”钱(货币方式)安置。
若房屋拆迁后,拆迁需过渡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发给过渡费。此外,易地建设新居住区的,应及时拆除原旧村。
按规定,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新建的农民新村内的基础设施(道路、排水、绿化、供水、燃气、供电、电信、邮政等),由相关部门同步纳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完毕之前,其社区内的各项管理经费,除已明确责任的以外,仍然由改制后集体经济实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