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城中村土地转化方式的分析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的依法撤销村民建制,将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计划转为城镇户口,并合理安置就业。”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应用解释的通知》,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按国有土地管理,即原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不便。因此,城中村土地,可依法由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但使用权权属不变。
以上转化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
2.在城中村土地改造(转化)过程中,政府无须提供大量的资金给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补偿,就可实现土地性质的转变,这样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3.村集体和村民的收益主要体现在以后土地开发的转让过程中,即土地二级市场。
其不利的一面是:
1.集体农用地在转变为国有农用地时,原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和使用者(承包户)将得不到任何补偿;建设单位进行城市建设使用时,则需按照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所付的出让金也是上缴国家的。而不是比照集体用地,采用征地补偿的办法;
(二)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的具体措施
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大前提下,对与土地相关的问题应该一并解决,具体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 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等工商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收取后,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2.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3.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村民宅基用地或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认给合法使用人,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4.已被其他单位和非本村村民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予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5.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符合总体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6.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
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7.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首次转让、出租、抵押或土地用途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凡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各类出让用地或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公开出让的土地收益,按照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收入征管体制,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