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的评定、晋升管理工作。50年代,就着手起草了《国家卫生技术职务和职务晋升暂行条例》。60年代,制定了《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晋升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晋升考核办法。70年代,制定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80年代,制定了《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卫牛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关于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下问题的意见》。我国虽然制定了《医师法》,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但是,它与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制度的目的、功能并不相同,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医师资格制度是规范医务人员行医的最低标准,即凡是达到这个最低标准的医务人员都可以单独或者在别人指导下行医。至于医师的知识、技术水平的高低、所负责任的大小并没有规定。而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制度就是确定医师的医学知识、技术水平的高低和责任大小的问题。另一方面,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制度上要是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责任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适应社会对医疗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因此,从根本上说,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发挥的是奖励功能、创造功能。
医师的技术职称主要是指医师所掌握的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术水平的高低,侧重于医学知识和理论。医师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任职的基本条件。医师的技术职称根据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医疗防疫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丰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二是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师、药剂员。三是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四是其他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包括主任技师、副主认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十、见习员。医师的技术职务分为:一是主任医(药、护、技)师,二是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三是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四是医(药、护、技)师。五是医(药、护、技)士。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虽然在名称上有相同之处,但是区别在于:一是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规定的条件不相同,例如主任医师,如果是作为一个技术职称,只要求医师掌握一定的医学理论知识、技术、实际临床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即可。但是,作为一个技术职务,就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医学理论、知识、水平、实际经验和科研能力,而且必须要有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二是医师的技术职称和职务所负责任不同。技术职称只是技术的级别,并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技术职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因此,《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专列一章岗位职责。至于负有何种责任,详见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如(79)卫药字第983号、(81)卫药字第10号、(82)卫医字第10号、(83) 卫防字第61号。以上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其他区别还有评定的组织、程序、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