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1年司法部、建设部印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对房产继承、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后予以登记作出规定到现在,我市公证员办理了大量的房产赠与、继承公证,积累了丰富的办证经验。然而大家有一种共同的感受,就是越办越小心,越办越怕办。因为随着房产流转的日益频繁和活跃,房产赠与、继承公证业务量逐年增大的同时,公证员审查发现的有问题的案件比例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2—2006年,我市主城区10个公证处在办理房产继承、赠与公证中,审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占相关案件总数的20%左右。面对日益增长的执业风险,在房产赠与、继承公证中,广大公证员表现出更加审慎的态度,同时,公证行业保险制度在化解执业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对于大多数的老百姓而言,房产是其最主要的财产。特别是房价飞涨的今天,房产在百姓生活中的地位更为突出。因此,房产流转安全和对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面对诚信缺失,制假贩假盛行的社会现实,公证作为物权变动“安全阀”和避免交易风险的“防火墙”的作用应当更为社会所关注和重视。试想,在前面赠与别墅的案件中,如果不需要办理公证,登记部门依据实名制直接将房产过户,必然造成对张某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应当被更加广泛地运用到不动产物权流转过程中。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由公证机构承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实质审查义务,与登记部门一起对各自审查的环节和内容分别承担责任。这种公证作为登记前置的程序设计以及公证行业保险的民事赔付与登记部门国家赔偿相互补充的制度设置,实现了公证制度与登记制度的有效契合,形成了对不动产全面、完备、最大限度的保护。经过二十几年的实践检验,公证的实质审查作为登记的前置程序完全可以为我国法律所吸纳和借鉴,这也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法律制度设置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