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奉节县公证处属奉节县司法局主管的全民所有制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均由县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其履行公证职能的收入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001年至2003年,该公证处共收取公证费140余万元,除去其他开支,以提取酬金、按比例返成和发放补贴等方式私分给职工98万元。
检方认为,为规范公证机构的经费管理,重庆市司法局出台《重庆市公证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奉节县公证处的分配行为违反了这一规范性文件,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改制后的公证处是公益性、非营利的独立事业法人,性质属于法律中介机构,其分配公证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去年7月,奉节县法院认为,在制定和实施目标管理与分配制度时,奉节县公证处未按规定先行提取相关提留、项目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属未全面执行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可按相关规定处理,但不应以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分配属违规但不违法,遂判决奉节县公证处无罪,被告人向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近日,重庆市二中院经审理后终审裁定,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