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定位中,企业以及律师往往把法律顾问定位为“麻烦的解决者”,律师也把主要的精力放在诉讼以及对企业重大纠纷的解决上,而对企业的设立、股权设置、经营管理、业务领域、行业的政策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对行业的影响力等方面并不看重或者过多介入。其实,在西方及法治较为健全的香港、台湾等地,由于其律师行业发展历史较久,法律服务体系相对成熟,律师早已摆脱了“麻烦解决者”、“打官司才找律师”的阶段,律师已彻底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作为企业的“外脑”和企业内部的财务、行政系统一样,成为企业销售生产等主要盈利部门的强大支持力。在西方,律师也被誉为“商战中的军师”,而广泛的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决策中。
在本律师十年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历特别是部分企业“赢了道理却输了官司”的惨痛法律诉讼教训中,我也深刻体会到在市场经济日渐完善的今天,防范法律风险,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对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性。虽然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动物,盈利是其天性,销售、生产等部门才是企业实现核心价值的动力源泉。但是,市场经济随着它自身的完善,必然会更加注重和依赖规则。因为没有一个市场个体永远只蜷缩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发展,而企业要发展和壮大,与更广阔的陌生个体进行接触和交易是企业发展的必然。当企业在拓展市场的过程中与陌生的环境、陌生的个体进行交易就必然会存在风险,此时“诚信”固然是合作的基础,但是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时候,除了“诚信”,规则对双方的制约也就显得极为重要。而通晓规则就可以让自己的生产销售部门最大限度的规避交易风险,反之,漠视规则最终将让企业付出惨痛代价。正因如此,西方经济学家把市场经济称之为“法治经济”,而西方世界也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构筑了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
当然,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市场经济还远没有西方世界的完善,法律对市场的调整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托关系”、“找熟人”还是公民特别是企业遇到问题时的常用方式。当然,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法律的作用往往有限,这些也许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但是,大家在怀疑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时,却往往也忽视了法律的另一面,就是防范问题的能力。其实,法律不仅处理“已然”,他更大的作用是防范风险,缓和矛盾来防范“未然”(而这也是西方法治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大家可以想象,出了问题和纠纷托关系找熟人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为何不能及时应用法律手段构筑法律风险防火墙,未雨绸缪、防范未然呢,不出问题总是要比解决问题的成本低很多的。
正基于上述缘由,从律师多年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出发,立足于摈弃传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的弊端,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企业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我们推出了全新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以及法律咨询服务网站(寻法网,为您寻找法律援手!网站http://www.寻法网.cn/),我们新推出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有以下特点:
律师行业已经发展了30年,律师的服务也早已摆脱了“包办诉讼”的传统形象和领域,律师的专业化分工已经非常明确。作为企业来讲,切忌随意聘请律师。因为企业法律服务和简单诉讼及个人法律业务是不同的,企业的核心目的是实现盈利,追求合法利润最大化原则。因此,企业法律顾问首先不能满足于简单提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像从事个人法律服务一样告诫当事人这不合法,那也不合法,而是应当像智囊一样应用法律来配合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和计划的实施,为实现企业实现盈利目的提供法律保障或者提出最佳途径供企业参考。再者,不能简单以胜诉作为法律服务的唯一目的,由于我国司法腐败较为严重,法院地方保护主义还较为普遍,加之诉讼损害双方合作关系且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因此,一般不应当建议企业随意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或者在诉讼的同时律师还要综合应用行政投诉、信访、协商谈判、司法调解、债权转让等多种方式来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来维护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