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本质区别表现在:
首先,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其次,两罪的主体也不同。构成侵占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完全不同。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而职务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盗窃、诈骗、侵吞或其他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侵占罪恶的特点是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前提同先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为条件职务侵占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也可以是他他保管的本单位财物。
侵占罪是个人侵占个人的财物,其脱胎于盗窃罪,在刑法上是为了弥补盗窃罪的打击不足而增设的,职务侵占罪是个人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它的犯罪前提是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为了区别贪污罪,弥补贪污罪而设置的。侵占罪个人侵占个人的财物,侵占的数额一般不是很大,所以其数额认定标准不宜设定过高,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公司企业的财物,行为人有机会侵占的财物的数额往往很大,故在法律上其数额认定标准应该大大高于侵占罪。在数额认定标准上,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没有参照性。
综上所述,侵占罪脱胎于盗窃罪,在犯罪构成上与盗窃罪最相类似,所以在数额认定上依法应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来认定。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虽然名称极为相似,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本质的区别,在刑法中的功能和作用也各不相同,不具备可参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