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新闻报道,湖北上访法官冯缤(助理审判员)被免职,报道里说依据的是法官法。
那么,法官在什么情况下被免职,法官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们看一下: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来考察一下冯缤是应该被免职:
第一,冯缤在法院门口鸣冤的行为有损失国家声誉吗?鸣冤叫屈是每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能因为人的职业而有所不同。冯缤认为他的妻子遭遇了不公的劳动仲裁的裁决和判决,冯缤当然可以为他的妻子鸣冤、冯缤也有义务这么做,即使冯缤不是因为他妻子,是因为别的什么人遭遇了不公,冯缤为其鸣冤也没有任何问题,更何况本案中他们是夫妻关系呢!
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冯缤的行为有损国家声誉,这只能说明当局中的相关人士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才更有损国家声誉。当然,当局中的许多人士其实都是不知道的,他们只知道贪污受贿吃喝嫖赌欺压百姓,觉得自己前途不保时就脚底抹油溜到国外而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