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许春凯陆续从刘南方、杨明发手上,以及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处收回款项600264元。
但是,还有一部分钱,许春凯没有拿到,他继续跟刘南方、杨明发讨要,但遭到对方拒绝。于是,许春凯将两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告到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属于他的105415元,并要求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南方、杨明发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称,他们与许春凯订有《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为“风险代理”,律师费的收取应按实际回收款的20%计算,所以他们是按合同办事,扣下的是律师费用,请求法院驳回许春凯的诉请。
许春凯则认为,自己已事先支付了2万元报酬,不存在所谓风险代理的问题。一个说有风险代理,一个说没有,事实到底是怎样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许春凯申请对那份委托合同做笔迹鉴定。今年4月,司法鉴定出来了,鉴定意见书认为,“许春凯的签名字迹倾向不是许春凯所写”。对此,刘南方承认,起诉状、委托书、执行申请书上虽然都签着许春凯的名字,但没有一份签名是当着他的面签的,至于那份代理合同是在何地和什么人签的,刘称,时间太长他“记不清了”,只能确定是同一个人签的,但不确定那个人就是许春凯。
雨花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连合同上的字是不是当事人本人签的都证明不了,这样的委托代理合同,显然是不成立的,其约定的条款,对当事双方也不具有约束力。
此外,刘南方、杨明发在接受许春凯委托后,没有以律师身份出庭诉讼,而是以许春凯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其代理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属律师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律师事务所不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刘南方、杨明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判决两人返还许春凯人民币105415元。
就此案,雨花台法院法官提醒,不要说这种本来就有“风险”的合同,就是没有“风险”的合同,也不能连签名的是不是当事人本人都还没弄清楚的情况下就去履行,否则等于给自己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