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存疑无罪)
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依照《刑诉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