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外省律师事物所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我省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按我省或对方省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所代理的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
计时收费应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时间。
第六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