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个人律师事务所: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在办理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律师事务所内按照这类要求配备相应的律师专业人员,签订律师合伙协议。确定合伙人之间的基本情况,一旦产生纠纷的,应积极的按照签订的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