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意见最近的支持依据来自于新加坡的最新改革。新加坡司法部长和内务部第二部长 K Shanmugam 2月13日在议会宣布修改律师执业管理制度,以舒解新加坡法律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这项改革包括多个方面。其中一项是把取得本土执业资格者在海外六个月以上的相关培训经历计算为有效实习期。
这项改革的创新之处表现在把“外国法执业培训经历”计算为本土法执业培训经历。我们认为新加坡的创新是值得借鉴的。因为这项改革考虑到了法律行业全球化的趋势、法律原则全球趋同和人才频繁流动的现实,把不必要的市场栅栏拆除了。
较之于新加坡的新体制,中国律师执业管理体制的僵化就更为突出。根据中国的律师执业管理体制,不仅外国法的执业经历不被认可,就连许多中国法的实际执业经历也不被认可。这里中国法的实际执业经历是指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者在中国企业法务部的执业经历。
由于中国法制环境的变化,社会对专业法律帮助的要求不再局限于诉讼,而已,而且大大地,扩张到非诉讼领域,并且非诉讼需求的比例仍在上升。对于非诉讼的业务,我们看不出管理达到一定水准的企业法务部的执业经历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经历相比有何本质上的缺陷。相反,我们相信企业法务部的执业经历有着律所执业经历所不能供给的经验,那就是对企业业务的深刻理解。这种理解,对于律师提高对企业客户的服务水平,具有无法替代的价值。同样,律师事务所执业经历所带来的开阔视野,对提高企业法务部的执业水平,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我们相信,修改现行管理体制,鼓励律师在事务所与企业法务部间流动,促进执业经验的多样化和融合,对提高中国法律专业水平和竞争力,将有极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