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研究者认为,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核心原则,即“可操作性原则、独特性原则、盈利性原则、竞争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而有的研究者则从商业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出发,具体分析价值链理论对商业模式路径选择的影响、资源基础论给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创新理论和系统理论从全局角度探讨商业模式创新。
笔者比较各种理论的功能,结合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特性,提出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商业模式创新路径的分析框架是:以客户(当事人)为中心,考察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创新的影响因素,从目标消费者需求、市场竞争态势、律师业供求关系和律师、律所内部价值链(资源能力)四个方面,提出如下的路径选择:
1、以“目标客户需求”为视角,满足客户需求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创新路径
第一,战略定位创新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创新路径。
战略定位创新包括差异化战略和目标集聚战略,前者是将律所提供的服务差异化,形成一些在全行业范围内具有独特性的东西,如品牌形象、经销网络、客户服务等;后者指主攻某个特定的顾客群(特定或特殊消费群体),目的是更好地为这一特定目标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第二,经济转型升级下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创新路径。
自从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方针以来,全国围绕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文化产业建设和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八个方面,开始了新一轮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律所作为“服务经济”的行业之一,其服务模式必须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开拓律师业务新领域,创新律师法律服务的模式。针对转型期的市场环境特点,应重点在下列领域开展法律服务,即产业、自主创新、能源环境、服务民生、“三农”(农业、农村、农民)和涉外服务领域。为满足这些领域“消费者”的需求,必须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合作与交流,形成法律服务的共同市场,培养专业律师队伍和设立专业律师事务所。
2、以律师业市场竞争为视角,提升律师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创新路径
竞争优势概念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张伯伦(E.Chamberlin)于1939年提出,后由霍菲和申德尔(Hofer&Schendel)引入战略管理领域。正如波特所言:企业竞争优势是指企业在“可竞争性市场”上,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超越或胜过其他竞争对手,并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市场主导权的能力。
在市场领域竞争白热化的态势下,从事传统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律所如何提升市场竞争优势?笔者认为,其商业模式创新的路径有两个:
虽然没有相关的实证数据作为分析依据,但可以说,从事传统法律服务的律所,几乎没有专职更不用说专业的“营销和管理团队”。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在企业化经营模式下,设置专门的营销和管理团队,是从事传统法律服务业务的律所商业模式创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