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粗放式”到“精细化”的经营管理,是新时期律所管理理念创新性重塑的必由之路。在律师业初创时期和计划经济年代,囿于体制的保守、经验的欠缺及专业技能的不足等原因,律所的经营管理基本上均属于“粗放式”状态。以“提成制”这种分配方式为例,它就是律所结构单一、律师自收案件、自做案件、税收核定征收以及律所当年“吃光分光”的现实写照。在这种“粗放式”经营模式下,无需谈什么管理手段,甚至律所聘用行政辅助人员和专业的财务会计都略显“多余”和“奢侈”。在这种“粗放式”经营模式下,律师高度依赖的是有什么客户就做什么案件,基于此,锻造了“万金油”式的律师所和“万金油”式的律师也就再也正常不过了;在这种“粗放式”经营模式下,律所无需也不可能提供任何提升业务能力的培训,也无需也不可能真正地去筹划和规划律所的专业化和团队化建设,当然也就无从谈起规模化和品牌化建设。
经济的全球化带来法律服务的全球化,法律服务作为一种产品和商品,正逐渐地被细分和细化,同时正日新月异地被需求。当后WTO时代效应日益凸显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这种需求趋势应该是呈几何级增长。我们的客户在其自身的市场化运营中,在追逐其自身做强做大硬实力的同时,也在注重其自身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要素的配置、人力资源的管理、规则与制度的创设与执行等软实力的建设,这就要求与之进行战略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是一种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的律所。换而言之,我们的客户要求与之合作的律师机构必须是一个“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赢”的法律服务团队,这对律师事务所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挑战,也是律师事务所走向“精细化”管理的形势所迫。
传统的核税制在某种程度滋生了律所的“粗放式”管理。这种核税制由于方法简单便于计算,所以就诞生和滋长了“柜台出租制”、“提成制”、“挂靠制”,甚至出现了很多人数较少的律所为了保持其“年检”能顺利过关,进而使其保以生存。律所为凑足人数,“优惠”前来挂靠律师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当然也无需承担何种义务),只需缴纳固定税,就可“天马行空”。这样一批律所的存在,是“粗放式”管理的原始状态。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10)国税发54号文件和(2011)国税发50号文件的深入实施,律所税收核定征收制正悄然向查实征收制转变,税赋征收手段的变化对律所传统的经营模式是一个历史性的颠覆,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律所“粗放式”经营管理向“精细化”管理必须转变的一个政策性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