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关注点在于,新政前违约不卖的业主,在新政后是否有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本律师最近接触或经办到不止一起此类案例,感觉问题颇为严重,于是提出来和广大同行和业内人士讨论:
案例1:甲与乙在“新国十条”出台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罗湖区的某房产卖给乙。合同签订后,房价暴涨,甲毁约不卖。乙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违约金若干。时至法院起诉及开庭,,“新国十条”已出台,涉案房产房价已下跌。甲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该案开庭时法官给乙施加压力,要求乙接受调解,不然就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据了解,甲的身份与该法院非同一般)。不得已之下,乙只能接受调解放弃赔偿请求了事。
案例2:A和B在“新国十条”出台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将其位于宝安区的某房产卖给B。合同签订后,房价暴涨,A找理由不卖,拒不赎楼。B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赔偿违约金若干。时至法院受理,“新国十条”已出台,涉案房产房价已下跌。宝安法院审前调解时,调解人员(非法官)告诉A,B跟我们说,要起诉你继续履行合同,你还是调解吧,不要违约金了,不然法院支持继续履行,你得不偿失。本案本律师代理B,坚决不同意放弃诉讼请求接受调解,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以上两则案例较为典型的体现了近阶段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点。尽管以上案例不是法院最终判决,或非主审法官意见,或存在关系户照顾嫌疑,但对此问题,本律师还是要严重提出质疑:违约方岂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继续履行是赋予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而违约方没有要求守约方继续履行的权利。以上两则案例,买方均依约履行了支付定金、监管首期款、取得银行贷款承诺的义务,不符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前提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上两则案例,卖方表示不卖或找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后,买方均进行了催告,卖方仍未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买方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卖方又岂能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法院又岂能判决买方强制履行?!
综上,本律师就上述问题对法院某些人员提出质疑,并提出个人观点。打官司涉及方方面面,不光是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司法判例、法院机构分工、法官工作流程、各种事实和说法的真假甄别,哪一方面都需要留意,别说没学过法律专业的当事人,就连不熟悉相关领域的律师都可能被“忽悠”。在此,本律师提醒正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事,谨防相关人等“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