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1、所有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并非连带责任。2、并非所有情况下,所有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其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对于所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此处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当由对方当事人对所有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车辆转让后的赔偿责任主体】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本条明确规定车辆转让虽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交付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为受让人,原所有人不承担赔偿主体。对于该问题,在本法实施前,实务中大部分都认定原所有人和受让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对于“连环购车”的情况,才认定原所有人不承担赔偿。本规定应当说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车辆转让并交付后,原所有人失去了实际控制,且转让行为并不因未登记而无效,故车辆的转让行为在不违法相关规定情况下合法有效。既然原所有人完成了对车辆的实际交付失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并且与该车辆不存在运行利益关系,故,原所有人不应当对该车辆的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提示1、本条适用的条件:(1)车辆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车辆完成了实际交付。提示2、赔偿顺序,还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受让人承担。提示3、本法对原有规定作出了如下修改:(1)对于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转让人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规定仅明确规定连环购车的原所有人不承担责任;(2)对于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对于保险公司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争议,主要涉及出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十一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辆的责任主体】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辆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上一条规定了,转让车辆的未办理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和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上一条针对的转让标的物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且如受让人尽合理注意义务该标的物对第三人无重大危害。本条规定针对的是转让标的物是不能转让的,根据相关规定,拼装车辆属违法车辆没有相关的合格证,车辆质量、性能等无法得到保障,而已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也是因其适用年限已到,各种零部件等老化,继续适用将会对驾驶人及第三人产生巨大危害,上述两种车辆按规定都不得上路行驶。如果转让人将上述车辆进行转让,也就意味着其违反了其负有的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放任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受让人受让上述车辆,也违反了其负有的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故转让人与受让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故二者应当对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提示1,本条适用的标的物为拼装和报废车辆;提示2,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一人或二人同时主张权利。
第五十二条【盗抢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即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在最高院的1999年的批复中已经明确了被盗机动车肇事后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肇事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规定与原司法处理原则一致,也符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
【律师提示】提示1,对于所有人在车辆被盗、被抢应当及时报案,以留下相关证明材料。提示2,对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所谓抢救费用是指伤者有生命危险或伤势急需控制、必须送往医院实施抢救,从其接受抢救起至脱离危险、生命体征基本稳定或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十三条【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后的处理原则,即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肇事车辆暂无法找到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等,然后由基金的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后者基金赔偿的范围法律没有限定为抢救、丧葬两者的费用,但是由没有明确具体哪些项目,在类似情况的处理中,有待进一步明确。
【律师提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机动车参加保险了,受害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应当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起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缓解部分压力。
联系电话137 238 98765 邮箱:fangxi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