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执业机构(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 至 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 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 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 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4、 常年法律顾问费
(2)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6、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2) 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4) 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 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