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有多种手段,竞业限制就是经常使用的一种保密手段。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如果劳动者不接触商业秘密,则用人单位不应与其约定竞业限制。
2、竞业限制约定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二十四条也规定1贩贩,由于是约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接受竞业限制条款,也不能用规章制度代替合同约定。
5、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未做规定,但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进行限制。在支付时间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在支付形式上,按月支付。
法律影响:商业秘密保护一向是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难点,而《劳动合同法》对本已为数不多的保密手段又加强了限制,脱密期方式不能使用,竟业限制/违约金受限制,用人单位的保密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