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它们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极其重要的原则,是人权保护的有力武器。但是我不同意一审判无罪二审判有罪就是公权力遭遇了有罪推定。我也不同意二审的判决是盲目迎合舆论的结果。
首先,人们有权利质疑法院的判决。人们对本案一审的质疑焦点在于骨龄鉴定和户口登记那个更能够证明年龄的大小。一审认为户口登记的年龄不足采信,而司法上的骨龄鉴定可以证明受害者的实际年龄。那么到底是户口登记的年龄更具有权威性还是司法鉴定更具有权威性,因为目前没有刑事证据规定,这个就不太好说。但是我们可以参照民事案件证据规则来判断一下: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还是很难做出比较,户口登记薄是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做出的公文书证,骨龄鉴定是鉴定结论,二者的证明力都是大于其他书证,其他书证是什么,也没法说明。至于二者证明力哪个更大,无从比较。
继续往下看:(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肯定是间接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配合起来才能起到证明作用,所以,骨龄鉴定与嫖宿行为发生的证据相比证明力就很低。而且司法鉴定结论本身也有可能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因为司法鉴定都是由人做出的,鉴于知识和能力所限,人很难不犯错误。这跟作为书证的户口登记簿就不一样了,虽然登记户口时也可能犯错误,但是户口登记簿是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制作的,司法鉴定结论只是鉴定机构根据经验采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做出的,两者相比,即使户口登记簿的信息有错误,我们也应该采纳户口登记的年龄信息,这也跟户口登记簿这一证据早已形成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鉴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的评价是有道理的从而也是正确的,那就是一审法院对两个证据证明力的比较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认为最好采用户口登记簿上的年龄信息。二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鉴定结论,不能说是受到舆论的压力或者舆论干预了司法。而是权衡这两个证据,最终作出有罪的判决。
如果被告人或者侦查人员认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户口登记年龄有错误,可以搜集这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有错,即使真的有错,那也得按照这个登记年龄来,而不是根据可靠性相对较差的鉴定结论来。
第三,我国虽然不是判例国,但是法院的每一个判决还是有一定的示范意义的,假如法院真的认为骨龄鉴定比户口登记更可靠,那以后只要发生了类似案件,为了让被告人逃脱制裁,都可以给受害人做一个骨龄鉴定,如果法院都采纳鉴定结论,那对打击犯罪是非常不利的:比如,有的人犯了杀人罪,为了避免被判死刑,就可以要求为其做骨龄鉴定,如果能够贿赂鉴定人员,那做出的鉴定结论极有可能证明他是未成年;如果是犯了强奸幼女罪,那就可以给受害者做骨龄鉴定,证明受害者不是幼女。这样,户口登记就毫无意义了。
鉴于以上分析,我认为。不但本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是非常正确的,而且公众的质疑也是非常有水平的,当然绝大多说成文的质疑都是法律界的人士作出的。我们不要盲目地认为法院的判决跟公众的质疑和期待想吻合,就说法院受到了舆论的牵制,甚至就认为公权力被有罪推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