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双方是再婚,婚前认识的时间短,缺乏基本的了解,结婚在当时比较仓促和草率。婚后不久,原告便发觉两人性格差异大、被告喜欢吃喝玩乐,常常夜不归宿,对自己和家庭没有责任心,对原告的容忍和付出没有良知,但是这一些,原告默默地忍受了。令原告无法容忍的是,慢慢的原告发现被告经常找借口外出去找其他多名女子,有时很长时间不回家,而且还经常向原告撒谎。被告还经常和X川县的一位手机号为158XXXX6944的陈姓女子频繁来往。后来被告发展到当着原告的面,肆无忌惮的与其他女子发短信、打电话。被告的行为,就连朋友和邻居都有所知晓。原告经过多次劝说和忠告之后,被告的行为却毫不收敛,反而更加随便和放纵。原告对被告已经失去了夫妻间最起码的信任和依赖,原告明白双方的感情和生活不可能还有挽回的余地。经过深刻的思考和权衡后,原告为了避免遭受日后长久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只有向法院依法起诉,希望能尽早解除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