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00—20000元。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5%
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4%
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3%
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2%
1000万元(不含本数)—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1.5%
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四、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申诉等审级(阶段)。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可以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六、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七、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是指:
(二)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委托人支付专业人士费用的除外;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八、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下调30%幅度内收费。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