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 倾销 税)
,国务院 关税 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 倾销 税,征税时间自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 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 反倾销 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 反倾销 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 海关总署 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 反倾销 税。
来自势必顺报关员网海关总署公告关税征收新措施海关2009年第3公告中国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苯酚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