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资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2007年出口供货量达到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7年和2008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15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5-2007)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4、5、6、7、8、9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