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设立理事会公约”系指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在布鲁塞尔任由各国签署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
第二条缔约每方应按第四条的规定将本公约附件Ⅰ中的价格定义(以下简称“定义”)订入其国内法并自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执行该定义。
第三条缔约每方应在执行定义时,遵守本公约附件Ⅱ中的注释。
乙、赋予定义本文以必要的法律形式,使之能按本国法律执行,必要时,可增加补充规定,以阐明该定义的要点。
甲、理事会应监督本公约的执行,以保证其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
乙、为此,理事会应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所有采用本公约的理事会成员国都有权派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