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对经常项目的监管,统一规范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管理,根据 《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帐户”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 简称“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开立的经常项目(包括贸易、非贸易)下的外汇帐户。
第三条 境内机构开立的外汇帐户应当参加年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年检 的,须报经外汇局批准。异地开立的帐户由颁发“现汇帐户使用证”②的外汇 局进行年检。
第四条 年检时间:各分局年检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全国年检 工作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第五条 年检程序:
1 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开立、使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原则上由开户单位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负责年检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外汇局经过培训考核后进 行资格认定,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其名单。
2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开户单位开户批件及“现汇帐户使用证”③对其外汇 帐户年度使用情况及其他情况进行检查。
3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外汇局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 出具报告书,报告书必须如实反映其帐户使用情况。
4 开户单位应于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及“现汇 帐户使用证”④报送外汇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