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下简称“三检”)以放行单、证书以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等通关放行形式。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样式见附件一、附件二),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三、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另文下达)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原“三检”出境放行凭证的货物,货物出境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凭原“三检”签发的有关单证予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如海关需要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数量等检验证明时,也可接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认可或审批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六、全国海关H883/EDI 参数数据库中已据此做出相应调整,请各海关按如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TRADE-MODE-REL.TXT《贸易方式证件表》
5、请各关查阅《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是1999年12月31日为最新版本。
附件1、入境货物通关单(样式) 附件2、出境货物通关单(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