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务部2009年12月21日以商产出函[2009]810号发布了关于2010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依据该通知的规定,摩托车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适用《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所在地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根据通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2010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并进行公示,2010年2月发布目录公告并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2010年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09]810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 车辆、航空器、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