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
申请。根据《管理办法》,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
企业登记。签证机构对申请人及其申报产品、原产地申报人员相关信息、原产地标记等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证》。
签证。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签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签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
国家对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标明的原产地与真实原产地不一致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根据《管理办法》,签证机构可以根据签证要求对申请人和签证产品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签证机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注销登记。签证机构应当对原产地证书签证印章和空白证书实行专门管理制度,不得将签字盖章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交给申请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4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规则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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