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关税 条例》和 海关 总署的有关规定, 海关 办理以下6种情况的退税: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以后,发现短缺,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或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以及海关查验时已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酌情减免其进口税;
(4)已征出口 关税 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核属实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者;
(6) 进出口 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特种原因,经 海关总署 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
二、退税的期限
(1)一般 进出口 货物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为限;
(2)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表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退税申请的受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书》,退 关税 填写一份,退代征税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书并随附银行签章的原货物税款缴纳书。
(2)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应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征税部门受理。
(3)退税手续海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海关向退税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