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申报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投保人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申报不实,将会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程度的预测以及作出正确的承保决策。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赔款且不必退还保险费。
第三,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进口商对保险有特殊要求,例如,要求加保某些特殊险,或要求的保险加成率过高等,出口商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方可接受进口商的要求。
第四,投保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及信用证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由于保险单是依据投保单的内容制作的,所以出口商在投保时,要根据贸易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投保单。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与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不一致时,出口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以保证贸易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及时收汇。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信用证和贸易合同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情形和投保时的处理方法:(1)信用证规定的承保范围过大或要求特殊,保险人不能接受的。例如,信用证要求承保不论任何原因的损失(LossWhatsoeverCause)。这显然超越了保险所能保障的范围。此时应该及时通知买方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修改信用证。又如,信用证要求承保市价跌落的损失。由于市价跌落属于商业风险,保险人一般不能接受,为此卖方应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删除上述不合理的要求。(2)信用证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大于贸易合同规定,但保险人可以接受的。例如, 贸易合同中订明险别为一切险,而来证却要求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出现这种情况,卖方可通过与买方协商,按一切险加战争险投保,两者之间的保费差额可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费收据,由卖方另行向买方收取。又如,贸易合同规定按CIF总值加10%作为保险金额,来证却规定保险金额为CIF总值加20%。此时,卖方应先同保险公司协商,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按来证规定的保险金额办理,保费差额应由买方另行支付。再如,贸易合同规定,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保险责任即终止,而来证要求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后再负责30天。出现这种情况,通过与买方协商,在买方支付额外保险费的前提下,卖方可按来证要求投保。(3)信用证所列保险条款和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虽然保险责任相同,但在用词、编排上有所不同,或信用证对保险责任作了进一步解释。例如,贸易合同中规定投保一切险,来证却在写明一切险的基础上专门列出要投保“TPND,BREAKAGE”(偷窃、提货不着险、包装破裂险)等,由于这些一般附加险已经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故可按照信用证的文字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加列,以达到符合“单证一致”的要求。(4)信用证要求的保险责任小于贸易合同的规定。例如,贸易合同规定投保ICC(A)和战争险,信用证却只要求投保ICC(A),此时,卖方应先按信用证所列险别投保ICC(A)交单结汇,另外再加保战争险,将战争险保单另行寄给买方。(5)信用证要求采用国外条款。贸易合同规定按中国海运保险条款投保,而信用证却要求按伦敦协会条款投保。此时,卖方原则上可予以接受,如果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的,相应改为按ICC(A)条款投保;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的,可改为ICC(B)条款;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的,可改为ICC(C)条款。或者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的保险条款,使之与贸易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