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3种,总计83个8位HS编码。其中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2006年将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按新办法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列入《目录》中的进口货物,必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否则,货物到达进口港口海关后,海关不予放行。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申请符合要求的,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进口单位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构提供的以下文件材料。
①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进口商)公章。
②进口配额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批准文件(进口配额证明或特定登记证明及其他批准文件等)。
③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⑤其他情况应提交的文件材料:a.初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赠送、捐赠、援助货物除外),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审定证书》(正本复印件)。b.外商投资企业初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