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扣价格法是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按用以倒扣的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2)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3)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4)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5)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倒扣价格法应扣除的费用有:(1)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该货物有关的国内税;(4)加工增值额。加工增值额主要是指如果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计算价格法与前三种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它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因此,使用这种方法必须依据境外的生产商提供的成本方面的资料。这种方法也是使用率最低的一种方法。
采用计算价格法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下列各项目的总和构成: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合理的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即运用合理方法,必须符合《审价办法》的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必须以境内可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合理方法应当是再次按顺序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但采用这些方法时有合理的灵活性。
在使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六种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也就是国内生产的商品在国内的价格。 (2)在备选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也就是从高估价的方法。 (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出口地境内的市场价格。 (4)依据《审价办法》第10条规定之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5)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