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 信用证 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附: 信用证 );
(2)履行 FOB 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方办理租船订仓手续;
(3)在办妥租船订仓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其备货装船;
(4)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向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5) FOB 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船名、 提单 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6)买方开户银行收到卖方开户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 信用证 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核查无误,则由买方开户银行对卖方开户银行付款;
(7) 进出口 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8)进口货物到货后,由 进出口 公司或委托 外贸 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 报关 单”向 海关 申报,并随附发票、 提单 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随附商品的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方可放行;
(9)进口货物运抵 港口 卸货时,由港务局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署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同时,保险公司和 商检 局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10)此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
(11)如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 规定,则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及时分别向卖方、轮 船公司 、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