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
1、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同时由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出口收汇核销领单登记本上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