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中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3)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视具体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人民币入账证明、合同以及技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核销凭证。
(4)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难的总、分(于)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
(5)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①因国外商品市场行倩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②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③田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⑤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⑥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⑦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⑧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