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半年一次,以书面向总局申请使用数量。 2、对已领到的核销单按顺序号进行台账登记,业务主管清点、签字、入库,做到账实相符。
1、上级局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并由专人负责,逐级发放。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领取空白核销单,并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妥善保管。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份数及顺序号)向业务主管领取空白核销单,并妥善保管。 3、对退回未用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核销单回收、入库。 4、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5、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1、“中国电子口岸一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2、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