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