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口岸:货物经 海关 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 港口 、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 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 报关 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 贸易方式 ,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 空运 或邮运的只填“ 空运 ”或“邮运”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