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并在申报时限内及时申办许可证件手续的证明。如收货人在申报时限内补办了许可证件手续,并在手续批准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经海关核实并确定不可抗力影响的起止时间,期间免征滞报金。
(3)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的滞报,收货人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后,若属非收货人责任的免征滞报金,若属收货人责任的,减按5%征收。
(4)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后,对确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任造成的滞报天数(截止许可证件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
(5)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经主管海关出具证明确认,并核准起止时间,在此期间免征滞报金。如收货人在货物进境前向海关申办的减免税手续未能按期批复引起滞报,经说明原因、海关主管部门确认属非收货人责任的(截止征免税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免征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