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多种贸易政策措施,特别是征收从价税,需要对商品的价值加以评估。进口商应缴纳此类 关税 的金额取决于 关税 税率和对进口商品的估价。为此,总协议的起草人在第六条中出于 关税 的原因规定了数种可能的估价方法,但是,总协定第七条允许成员国自由选用差异甚大的商品估价方法。《 海关 估价协议》旨在就第六条各款的应用规定一些规则,从而提高各款贯彻实施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该协议的目的是制定一项公平、统一和中性的 海关 对商品的估价制度,既符合商业实践的要求,又可避免武断或虚构的 海关 估计。
本协议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未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但总协定第七条本身对此规定了义务),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然而,并不妨碍协议各方自愿将协议中的每种估价方法用于上述各种目的。
本协议规定了6种海关商品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这些方法时,应严格遵守下列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方可使用第二种方法,其后几种亦是如此(顺序遵守的规定也有一个例外,即当进口商提出要求时,可以颠倒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的顺序,然而,各发展中成员国可以规定前述进口商的选择要求必须得到海关的批准)。
本方法是协议规定的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应尽量广泛地加以运用。交易价值,是指商品出口至进口国时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常常就是发票上的价格,但并非一定如此),但需经一些具体调整。只有当交易满足数项条件时,本方法才适用。其中一项条件涉及买方和卖方相互关联的情况。根据本协议,买卖双方相互关联本身并不能构成不接受交易价值的理由,只要双方的关系并不影响价格,那么,交易价值仍可接受。本协议提供其它可供选择的方法,借此可以建立:
——海关当局审查销售方面的情况,如有必要可同进口商进行对话。
——进口商可证明有待估价的商品的交易价值非常近似于以前已为海关当局所接受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海关估价(“标准估计”)。
海关估价依据当时对相同商品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交易价值予以确定。如有必要,可针对商业规模以及/或数量的大小作适当的调整。
除相似商品而不是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用于海关估价的依据外,此种方法与第二种估价方法完全一样。
估价是通过对该商品或相同或相似商品在进口国销售给不相关的购买者时的单位价值作出一定程度的扣除决定。此种方法的变种是采用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加工后用于出售实现的价格;在此种情况下还要扣除进一步加工的增值部分。这一变种仅在应进口商的请求之下方能使用(那些已利用本协议提供给它们的,无论进口商是否已作出请求可选择适用本变种方法的发展中国家除外)。
采用此方法,海关估价包括生产成本及某些其它规定的额外费用,如润和一般费用的总和。
如果用上述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相符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