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主要包括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基础上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这些货物是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在财务上虽然不作销售处理,但它们是包含在整个收入(价款)之中的,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销售形式,并且是报关离境出口在国外消费的,因此也予以退(免)税。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这些货物包括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等。这类业务有的将货物修理、修配后向海关报关出口,在财务上也作销售处理,如修理、修配轮船等;有的则不报关或在财务上只作修理、修配收入处理,而不作销售处理,但它们是带往国外消费使用的货物。因此,对这类货物统一规定给予退(免)税。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虽然这类货物是国内销售的,没有办理报关手续,但实际上是被带往国外消费使用的。为增强此类业务的竞争力,对这类货物也给予退(免)税。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有相当一部分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经商,经鼓励境外投资企业更多地使用国内货物,扶持民族经济,对这类货物,虽然在出口时一般不会收取外汇,但因其确实是出口并在国外消费的,所以出口后也准予退(免)税。
(5)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人员的国产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商品。这类商品是销售给个人带出境外消费的,并不需要外汇核销证明,但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商品,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从1996年9月1 日起对这六大类商品试行退(免)税。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物品可退还增值税。
(7)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8)《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特准退(免)税。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0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95)014号文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