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 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 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 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 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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