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二)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三)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五)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可以办理报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