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保障措施协定中配额分配上存在隐性歧视,这种歧视将在长期内合法,而且也缺乏较好的替代解决方法。但对市场后来者的歧视必然会引起新兴的出口竞争强国的强烈不满,导致贸易争端,质疑保障措施协定该规则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在分配规则中充分考虑市场新来者的利益,严格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国在依据该协定第5条2款(b)的规定背离一般配额分配规则时的举证责任。此外,特别考虑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长要求。
最后,对于中国而言,在长达12年的时间内,中国可能面临其他成员的歧视性保障措施。修改议定书承诺内容在多边约束之下几乎不可能,中国应该加快国内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并向世界极力证明改革的成果,更应加强同重要的贸易伙伴的双边交流、沟通,争取对方的自我限制。在争取针对我国特定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中的待遇问题上的成果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借鉴:先是欧共体在1998年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其反倾销立法修改,允许在生产商能证明自己是按市场经济条件经营的话,则可以给予正常待遇,即对我国生产商分别裁决;另外,在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中,各国也承诺如果中国出口商能证明类似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已经实现了市场经济环境,则可采用中国的价格或成本数据。如果根据进口成员国内法确定市场经济的标准判定中国达到了该标准,则被调查的中国产品享有正常待遇。如果判定中国在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已经建立的市场经济条件,则对该产业或部门的产品也适用一般的做法。然而在针对中国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要力争其他成员国主动给予中国这样的待遇。
[1]曾令良著: 《世界贸易组织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28页
[2]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relations, The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1989, p.p149-150
[3]曾令良著: 《世界贸易组织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6页
[4]Pierre Didier, WTO trade instruments in EU law, Cameron May ltd. 1999, Page320
[5] Fabio Spadi,“Discriminatory safeguards in the light of the ad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WTO”,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Law 5(2) 2002,p.p422-424
[6] Alexander Polouektov,“Non-market economy issues in the WTO anti-dumping law and accession negotiations, Revival of a two-tier membership?”,Journal of World Trade36(1) 2002, p.p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