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区分责任的规定。同一作业区域是指在相对独立的空间范围进行作业的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或承包给两个以上单位使用。例如同一厂房,同一施工现场,同一办公大楼,同一露天作业场所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是指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甚或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例如一方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或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光线、粉尘、水污染、有毒气体等可能危及对方的安全生产。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指当满足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情况时,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这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签定生产管理协议时,应本着统一、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统一原则,是指将本作业区域视为一个整体,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考虑到各方的安全生产和利益;诚信原则,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将基本的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各自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告知对方,不得隐瞒,降低或夸大其危害;公平原则,是指合理分担共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偏不倚;科学原则,是指协议中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切实可行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协议内容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作详尽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配备专职的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各自负责应承担的职责,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对各自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处理不安全因素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各自的职责和处理措施,纠纷产生时处理办法,共同的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经费的分担,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指定专职的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上级研究处理;对本单位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他们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经营生产范围,若各方的安全生产隐患,在同一时间,同一作业区域爆发,将造成叠加效应,加剧了危害的演变,使事故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鉴于此,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树立预防叠加效应的意识,指定各自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这方面的安全检查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