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该法规对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进行了规定。依据该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颁布之后,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该标准附件一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了规定,附件二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该标准是参照国家标准GBll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提供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依该标准规定凡是从事特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该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能作防尘口罩使用。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其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游防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台、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其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登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令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其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对未列入其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没有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适用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换为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