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准确定位,明确基层公共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按照形成“统一领导、条块负责、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的运行机制,基层公共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定位为以生产经营领域为重点的公共安全监管,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交通领域、消防领域、海洋渔业领域、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领域、环境保护领域、食品药品领域等。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将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预防等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围。
二是因地制宜,健全基层公共安全监管网络。该市因地制宜,创自己的特色,并主要抓好三个层次的机构建设。一是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建立公共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二是采取“1+X”模式设立公共安全监管中心,根据省委(2009)88号文件和省政府考核要求,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必须建立工作站,落实好人员编制;三是设立村(居)公共安全监管员,并建立村(居)公共安全管理台帐。各辖区都要形成“乡镇、村(居)、企业”三级公共安全监管网络,提高覆盖率,增强联动性。
三是强化保障,确保公共安全监管中心正常运行。一是人员保障。确保人员调整到位。二是经费装备保障。落实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为中心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装备,统筹解决村(居)公共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报酬。三是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制度,做到有章理事。
四是稳定推进,确保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全覆盖。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是市委提出的“三个中心”建设之一,相对于综治工作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起步较晚,工作相对滞后,指导各地根据推进会议的要求立即行动起来,确保在201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做到全市乡镇(街道)全覆盖。2012年7月份,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进行督查验收,市级将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各地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进行督查验收。
五是加强协调,确保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顺利实施。将各级安监部门作为基层公共安全监管中心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求各地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抓好这项工作,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参谋,积极主动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同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