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从农户的电能计费表以上的所有电器设备,均是由供电部门来维护管理,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之规定,发生在电器设备上的安全责任,由资产的所有者和维护者承担,这说明统管后农村电网的安全责任,就要由供电部门来承担,其中包括供电所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意外伤亡事故(农民触电事故)三方面责任。
农村电管理站统一管理以后,农村电工成为乡供电所职工,担负所管辖区内的10 kV线路、配电变压器、0.4 kV低压电网维护工作,但因其文化水平、职业道德、安全素质和技能较低,发生人身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此外,未进行农网改造的行政村(社)的安全问题则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做为保障农村用电安全措施(防止农民触电事故)的主要手段——漏电保安器的三级保护,大部分没有到位,由于农村照明线路的绝缘强度低、树害严重及农民的私拉乱接等现象,造成了漏电保安器经常动作,而往往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和及时的恢复送电,故拆除漏电保安器运行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漏电保安器的质量也存在许多问题,老型号的漏电保安器仍在运行,拒动作及灵敏度偏低现象普遍存在,全部更换又不现实。
现行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七款7.4条规定:“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7.5条规定:“发生农村触电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以上条款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如何组织调查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第一是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便。受害者认为是电给他们造成了伤害,既然管电者来了,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受害者亲属会当场提出巨额索赔,调查者若不当场答复,就休想离开,县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受害者亲属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第二是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因此,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与调查。
综上所述,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安全管理体制应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劳动、公安、检察和电力部门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处理。这样既体现了政府行为,又加大了协调力度。更重要的是摆正了供、用电双方的正确位置,有利于对事故的公平解决。这是一个必须解决但还没有明确的问题。